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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8    信息来源:    浏览量:2070
泉海渔〔2016〕8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惠企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参照省、市海洋经济扶持政策,现就2016年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泉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从事海洋事业研发、生产、教学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事项。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
 
二、申报项目及条件
(一)对2016年新造的远洋渔船根据船舶船长(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2016年新购置(或者远洋公司由外地市转入我市,船随公司转入)外地市或境外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或购置国内捕捞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更新改造为远洋渔船的企业,每艘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二)对2015年11月1日以后自捕鱼运回泉州上岸销售的本市远洋渔业企业,每吨按报关单净重给予不高于300元补助。
(三)对2016年我市首家经批准进入新入渔国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企业给予每艘船10万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2016年以控股或项目所在国允许的股比上限参股的形式,在国外新建、扩建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综合配套基地。实际投入资金超2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0万元补助。
(五)对2014-2016 年获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获评为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六)对2015年、2016年新(扩)建占地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水产品批发市场,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七)对2015年、2016年新(扩)建1万平方米以上冷库的海洋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八)对2015年、2016年新建或扩建海洋生物食品、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生产性项目,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海洋企业,给予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有省级以上认定商标的食品企业开发海洋生物食品项目参照上述补助标准。
(九)对2015年、2016年新建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游艇码头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十)对2015年、2016年获得“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列入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确定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复的海洋或渔业公益性图书馆、科普馆、博物馆建设项目的,每个给予不高于50万元补助。
(十一)对2015年后新获得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新获得省级“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名称三年内不再重复补助)。
(十二)对2016年成立县级以上渔港经济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并已经开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的渔港经济区给予补助,用于支持规划编制、项目前期费用,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以中心渔港为依托,建设渔港经济区规划建设,最高补助1000万元;以一级渔港为依托,建设渔港经济区规划建设,最高补助800万元。
本项目由市级三部门根据渔港经济区建设进度,分期下达资金。
(十三)2015年度已申报的项目因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条件不足未通过评审的,本年度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可继续申报。
 
三、申报程序
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上述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市三部门,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三部门申报。
 
四、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电子表格统一用Excel格式。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编报日期:  年  月  日”、“编报单位:******”;
2、申报材料总目录(请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简单介绍有关情况,一次性申请多个项目的需逐个项目介绍情况);
4、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5、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2)];
6、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政府批复文件等),外文资料必须附上中文翻译;
8、申请远洋渔船补助的还需提供:
(1)新建造类:①造船合同复印件;②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③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④开工批准书;⑤龙骨安放证明;⑥享受补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的承诺书。
(2)购置类:①购船合同复印件;②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③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④享受补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的承诺书。
(3)船随公司转入类:①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船舶数据变更申请证明;②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③享受补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的承诺书。
9、申报远洋自捕鱼上岸补助还需提供:海关渔货通关证明。
10、申报首家经批准进入新入渔国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企业还需提供:①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手续;②在入渔国生产的相关证明。
11、申报国外远洋基地补助还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项目备案通知书等。
12、申请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①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新(扩)建立项的批文复印件;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③项目开工或者验收证明。
13、申请冷库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②项目开工或者验收证明;③项目投资预算或者决算证明;④有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规模证明。
14、申报海洋新兴项目及海洋生物食品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设备投建清单、项目投资预算或者决算证明、投资设备的发票、合同、转账凭证等。海洋生物医药及海洋生物食品项目另行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成果转化证明;非海洋产业食品企业还需提供所获得品牌的证明。
15、申请游艇码头补助还需提供: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②项目建设合同,③项目开工或验收证明。
16、申请教育基地、公益性项目补助还需提供:政府或海洋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17、申请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奖励须提供:获批文件。
(二)县级上报材料要求
1、本地区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及其电子文档;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
(三)申报要求及时限
1、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2、各有关县(市、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所申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3、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所有申报材料一式4份,于2016年10月31日前统一报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
 
注:本通知及所有附件表格请到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http://www.qzhy.gov.cn)下载
 
附:附件(1)至(3)表格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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