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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3    信息来源:    浏览量:2041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泉发改〔2015〕102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2〕231号)文件精神,按照《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2015年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泉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事项。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
 
二、申报项目及条件
1、远洋渔船通关作业点建设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建成或在建的远洋渔业通关作业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2、新注册远洋渔业企业补助项目: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本辖区内初始登记,并且取得农业部新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船网指标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注册地固定办公场所总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远洋渔船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远洋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3、远洋渔船补助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新造远洋渔船给予船舶造价10%的补贴,每艘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置(或者远洋公司由外地市转入我市,船随公司转入)外地市以及国外和台湾地区的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每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购置国内捕捞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更新改造为远洋渔船的每艘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4、远洋自捕鱼上岸补助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自捕鱼运回泉州上岸销售的本市远洋渔业企业,每吨给予补助300元;
5、品牌奖励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新获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获评为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海洋企业(或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6、宣传推广项目:2014年8月1日至项目申报前,投入市级以上主流、公共媒体的宣传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优势、特色品牌企业,按其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从申报对象中择优补助不超过10家;
7、水产品批发市场及冷库建设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新(扩)建成占地面积达30亩以上、年交易额达10亿元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新(扩)建1.5万吨或1万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冷库的海洋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8、海洋生物食品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60%)、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具有创新性的海洋企业。补助标准为:按项目设备投资的总金额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9、海洋新兴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50%)的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产业企业。补助标准为:按项目设备投资的总金额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0、海洋经济相关规划、海洋产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补助:应是“十二五”海洋经济专项规划的牵头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且已立项的“十二五”海洋产业重大项目的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海洋经济相关规划补助应是2014年8月1日以后编制的“上规模区域、园区、核心产业、海洋项目策划”等规划类型;
11、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建成或者开工建设的项目,包括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中心、信息服务中心、服务保障中心等,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非海洋产业食品企业进军海洋食品加工项目:(1)新开发海洋生物食品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拥有省级以上品牌,新开发海洋生物食品项目的企业,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参照第8点“海洋生物食品项目”;(2)授权委托海洋食品加工生产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建立产品质量标准,委托海洋食品企业代生产,以本企业品牌标识(包括新注册商标)冠名的海洋食品,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13、游艇码头建设项目:2014年8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游艇码头。补助标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助;
14、海洋经济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用于补助2015年县级新设立或者扩大海洋经济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
申报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及冷库建设、海洋生物食品、海洋新兴产业、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游艇码头等项目主体工程进度均应超过30%;
 
三、申报程序
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归集。
 
四、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电子表格统一用Excel格式。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编报日期:  年  月  日”、“编报单位:******”;
2、申报材料总目录(请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简单介绍有关情况,一次性申请多个项目的需逐个项目介绍情况);
4、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5、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2)];
6、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政府批复文件等),外文资料必须附上中文翻译;
8、申请远洋渔船通关作业点补助还需提供:县级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方案;
9、申报远洋渔业企业补助还需提供:①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批准书复印件;②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为2015年1月1日后首次注册;③办公地点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④实际到位资金证明文件;⑤5年内注册地不得转出泉州地区的承诺书;
10、申请远洋渔船补助的还需提供:
(1)新建造类:①造船合同复印件;②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③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④开工批准书;⑤龙骨安放证明;⑥享受补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的承诺书。
(2)购置类:①购船合同复印件;②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③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④享受补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的承诺书。
(3)船随公司转入类:①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船舶数据变更申请证明;②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③享受补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的承诺书。
11、申报远洋自捕鱼上岸补助还需提供:海关渔货通关证明;
12、申请宣传补助的还需提供:①与媒体公司签订的宣传(广告)合同复印件;②支付宣传费的银行水单复印件;③媒体公司出具的广告费正式发票复印件;④投放媒体的相关音频、视频、照片资料;
13、申请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①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新(扩)建立项的批文复印件;②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③项目开工或者验收证明;
14、申请冷库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②项目开工或者验收证明;③项目投资预算或者决算证明;④有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规模证明;
15、申报海洋新兴项目及海洋生物食品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设备投建清单及项目投资预算或者决算证明。海洋生物医药及海洋生物食品项目另行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成果转化证明;非海洋产业食品企业还需提供所获得品牌的证明;
16、申请海洋经济相关规划补助的还需提供规划编制合同;申请海洋产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17、非海洋产业食品企业授权委托海洋食品加工生产申请补助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生产合同、销售合同、海洋食品销售报表等证明材料;
18.申请游艇码头补助还需提供: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②项目开工或者验收证明;③项目投资预算或者决算证明;④工程建设清单;
19、申请海洋经济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还需提供: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情书及实施计划书。
(二)县级上报材料要求
1.本地区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及其电子文档;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
(三)申报时限及要求
1. 本补助资金分两次申报。已具备申报条件项目的,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到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6月30日前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在第二批报送;
2.所有申报材料一式6份,统一报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四、审核审批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有关县(市、区、管委会)发改、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审核所申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三)市海洋经济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和补助金额,按程序报审后下达补助资金,已取得中央、省级专项补助的项目,由评审小组参照《暂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助。
 
注:本通知及所有附件表格请到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qzdrc.gov.cn/qzdrc/)或到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http://www.qzhy.gov.cn)下载
 
附:附件(1)至(3)表格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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